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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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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来源:宽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2-08-24  浏览: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在宽城区落地见效,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2019〕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民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民爆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产生和获取的信息。

第三条  宽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民爆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民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民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能识别信息主体身份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行政许可等信息等;

(二)守信信息是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有正面影响的信息;

(三)失信信息是对信用主体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六条  民爆领域信用信息应遵循应采尽采的原则。

第七条  宽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信用信息,对信息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具体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爆领域信息主体纳入A级:

(一)被省、市级以上工信部门给予行政奖励或政府有关部门表彰的;

(二)企业综合素质优秀,公司规章制度完善,经营状况极佳,诚信表现优秀,社会责任感强。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爆领域信息主体纳入B级: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局日常检查,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三)存在其他良好守信行为的。

第十条  只有基础信息的民爆领域信息主体纳入C级。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爆领域信息主体纳入D级:

(一)不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局日常检查,提供资料存在质疑的;

(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被认为不合格且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三)存在其他不良失信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民爆领域信息主体,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在信用长春网站上公示,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二)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的民爆领域信息主体,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民爆领域信息主体,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民爆领域信息主体,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宽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内实行。

宽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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